公民年滿18周歲申請變更姓名,應(yīng)當(dāng)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以下手續(xù):1.書面申請;2.戶口簿、身份證;3.個人聲明。
未滿十八周歲需要變更姓名的,需提供以下手續(xù):1.監(jiān)護人書面申請;2.本人戶口簿、身份證;3.監(jiān)護人個人聲明。未滿18周歲的須由父母協(xié)商一致并持雙方書面申請,同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,父母一方失蹤或者死亡的,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文書或者戶口《死亡注銷證明》,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。因父母離婚后再婚,將子女姓氏變更為繼父姓氏或繼母姓氏的,年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,更改姓氏;未成年子女由父、母親和繼父或繼母三方協(xié)商達成一致后,共同向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,更改子女姓氏。